政策速递| 《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规范》正式印发
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规范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制》,推动科技服务机构全链条参与成果转化,建立供给需求、转化服务、政策支撑有机衔接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结合大连市成果转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术语定义
第一条 科技成果是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是为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的各类服务。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包括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认定,为科技企业和创新主体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综合性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机构。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应有从事成果转化相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服务场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及概念验证中心等专业性服务机构应拥有开展原型制造、技术集成、性能测评、性能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产品性能检测所需的专业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服务目标。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应精准定位特色服务方向,系统搭建项目库、专家库、需求库等核心资源库,实现成果与市场的有效对接。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应拥有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建立符合业务需要的专职或兼职的专家及技术经理人队伍。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成果挖掘。对科技成果信息进行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发布,通过成果实物展示、网上发布、成果路演等形式,发布科技成果信息,应保证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场景对接。征集相关领域大连企业需求,以新赛道新动能为重点支持方向,为高校院所科研成果创造更多应用场景,形成以场景带动科研攻关、成果转化和产业培育的新模式;
(三)价值评估。以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为导向,从产业及行业视角对列入台账的成果进行评估评价。对成果的技术指标、转化指标、风险指标进行评价,确定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交易代理。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指导签订科技成果交易合同,并进行备案登记;
(五)技术经理人培训。合理设计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课程体系、培训范围、培训方式、培训人数、培训费用、培训时间、考核形式等;
(六)孵化服务。提供创业辅导服务、技术创新服务、投融资服务、推广与对接服务、商务服务等孵化服务;
(七)其他服务。依据具体事宜,提供政策辅导、科技创业服务、技术市场分析、科技金融服务、专业技能讲座等多项服务。
第四章 服务流程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流程主要包括:
(一)委托与受理
1.根据委托方意向,并审核委托方提交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2.应根据委托方委托事项内容、具体要求,提示委托方出具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合法、真实、有效的技术资料和证明材料。
3.根据委托事项内容进行评价,判断是否接受委托。若接受,做好签订合同/协议的准备工作;如果不能接受委托,向委托方说明情况,退回相关材料,并备案、归档。
4.应指导委托方如实填写科技成果信息登记表。
5.应向委托方说明可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限、收费方式、后续服务、相关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签订合同/协议
合同/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服务项目名称;
2.服务内容、服务结果、服务范围;
3.服务的交付方式、期限和地点;
4.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5.付款方式;
6.保密条款;
7.违约条款;
8.责任条款和保障条款;
9.投诉处理和外部争端解决方法;
10.赔偿条款;
11.其他约定事项。
(三)组织实施
1.按照服务合同/协议制定服务方案,并提供服务。
2.服务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并根据服务内容与要求,通过反馈阶段成果等形式,向委托方报告服务项目进展情况,遇到问题及时协同与解决。
3.服务活动完成,按照合同/协议进行验收。如果验收通过,进行服务收尾工作;如果验收未通过,与委托方沟通,确定进一步工作方案,继续实施。
4.服务交付
(1)按照服务合同/协议,及时、安全交付服务成果。
(2)委托方合同外的合理需求应给予积极响应。
(3)收集和整理与该服务项目相关的各种资料,撰写服务总结,并做归档处理。
5.跟踪服务
(1)与委托方沟通,确定后续服务事项,开展后续跟踪服务。
(2)对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抱怨或投诉,应建立仲裁机制机构,服务应以解决问题为目标、以规则程序为手段,以协议和文件约定为准则,公正合理的解决纠纷。
(3)对未完成的委托需求,应继续跟踪服务,完成委托。
第五章 服务收费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可在促成技术交易后收取服务费用,技术经理人根据在技术交易过程中发挥作用情况应取得相应比例佣金。
第十二条 技术交易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应以促成交易合同且经过市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实际技术合同登记的实际技术合同交易额为依据。
第十三条 鼓励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共同研究由技术转让方、技术受让方其中之一,或两方共同根据实际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10%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第六章 仲裁机制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在订立合同时,须明确约定在服务执行期间若出现纠纷,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若经过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大连办事处进行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服务规范由大连市技术市场协会发布,根据我市成果转化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完善。